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生,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被执行人:刘汉平,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
被执行人:吴丽霞,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生,广东河源人,住址同上,刘汉平之妻,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黄国生申请刘汉平、吴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汉平、吴丽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晓兰
审判员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