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平,被执行人浦小华、杨光喜:申请执行人杨秋平与被执行人浦小华、杨光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光喜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秋平赔偿案款48449.06元,案件受理费115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