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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55号

(2017)湘1221执155号申请人杨秋平与被执行人浦小华与杨光喜侵权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平,被执行人浦小华、杨光喜:申请执行人杨秋平与被执行人浦小华、杨光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光喜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秋平赔偿案款48449.06元,案件受理费115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