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美,曾用名:王红梅,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任恒超,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刘玉翠,女,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延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恒超、刘玉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延美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