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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477号

王延美、任恒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延美,任恒超,刘玉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延美,曾用名:王红梅,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任恒超,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刘玉翠,女,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延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恒超、刘玉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延美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