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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74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王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王先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41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

负责人:曲华忠,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王先云,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24日,住址湖北省松滋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先云银行存款11万元,其中被申请人王先云在松滋市人民法院账号有25833.75元,要求法院立即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先云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松滋市人民法院账号现有的25833.75元(此金额包含在11万元中)。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王先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