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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84号

葛长征、杨书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长征,杨书声,杨振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葛长征,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书声,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振祥,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葛长征与被执行人杨书声、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83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831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