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葛长征,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书声,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振祥,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葛长征与被执行人杨书声、杨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83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831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