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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291号

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上蔡县汇友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上蔡县汇友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耿继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上蔡县开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节,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蔡县汇友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洪乡关王村。法定代表人耿继豹。第三人耿继豹,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上蔡县汇友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蔡县汇友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系耿继豹个人投资成立,因该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追加该公司投资人耿继豹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耿继豹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耿继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行政处罚金50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