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443号
原告:付翠英,女,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吕华来,男,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吕坤,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4层4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英诉被告吕华来、吕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付翠英负担。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