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3280号之二

聊城昌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昌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昌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凤凰新城樱花园5号楼212室。法定代表人张继星,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阳光新路20号阳光100—T3号。法定代表人王先刚,经理。本院在执行聊城昌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在审理中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5)聊东商初字第119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南同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