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执791号

邱学勇与王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学勇,王红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邱学勇,男,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红雨,男,生于1988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邱学勇申请执行王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王红雨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运兴执行员  梁 波执行员  张丙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