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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2028号

张利军与马努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利军,马努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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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2028号

原告:张利军,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努努,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张利军与被告马努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张利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军以被告马努努已将欠款4982元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利军负担。

审判员  宋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