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948号之七

廖志平与四川正川水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志平,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48号之七申请人廖志平,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5.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93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光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