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4执595号

何海燕、聂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燕,聂红玲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595号

申请人:何海燕,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聂红玲,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住曲靖市县。本院在执行何海燕申请执行聂红玲民间借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6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3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聂红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具有存款。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每月给付3000元,已支付了申请人何海燕19000元。现申请人何海燕还有2202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忠文

审判员  雷冲华

审判员  李金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