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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062号

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与李承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李承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062号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8号内B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277492。法定代表人陈益均。委托代理人冯丽芳,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李承书,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重庆市维安药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臣

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

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