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761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阮达恩、陈格香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阮达恩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阮达恩、陈格香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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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阮达恩、陈格香非诉执行结案通知书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761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阮达恩、陈格香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阮达恩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阮达恩、陈格香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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