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邵桂莲,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申请执行人:张永芝,女,194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进臣,男,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兴玉,女,199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从发,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邵桂莲、张永芝、杨进臣、杨兴玉与杨从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的车辆、房地产信息。拖拉机、摩托车、碾米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抵偿。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6000元后,余款67266.75元承诺每月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