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32号
申请人:代广启,男,1945年5月7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代志永(代广启之子),1981年7月9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
申请人:郑俊霞,女,1972年2月27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代广启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俊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担保人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0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张万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扈文海
书 记 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