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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219号

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安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广东路交口招商银行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王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莲湖区桃园南路7号。

被执行人:安建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圣药业有限公司、安建平保理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人民币11548681.3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社保缴存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进

代理

审判员 张 宋

代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