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旭 与 席 志 卿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203民初332号
原告:陈旭,男,1985年出生。
被告:席志卿,男,1972年出生。
原告陈旭与被告席志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旭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旭负担。
审判员 程 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晓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