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238号
原告:沈春娣,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高元云,男,成年,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沈春娣与被告高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沈春娣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春娣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冠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