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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007号

张连帅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帅,北京锦观府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007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帅,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村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北京锦观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院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连帅与北京锦观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连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6执90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凯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