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7行初33号原告代玎宁,女,生于1980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档案大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彭岸敏,局长。被告来凤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行政服务中心701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艾,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玎宁起诉被告来凤县城乡规划局、来凤县国土资源局延迟颁发规划许可、建房相关许可违法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玎宁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玎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玎宁承担。
审 判 长 姚源盛
审 判 员 谭 瑛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卉珍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