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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20号

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德龙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德龙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庆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锐,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德龙,男,彝族,1964年10月11日生,家住麻栗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德龙行政非诉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60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德龙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德龙现在麻栗坡县法院系债权人,但尚未执行兑现,待麻栗坡县法院执行完毕后,扣划至本案。现冻结了刘德龙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同意待扣划其在麻栗坡县法院的款项后一并领取,现刘德龙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