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鄢洪刚,男,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鄢尤才,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李红玉,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洪刚与被执行人鄢尤才、李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鄢尤才、李红玉的银行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另查询俩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