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于2017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被害人姜某的家中,以撞门入室的方式,窃取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900元)。被告人李彬于2017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彬退赔人民币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