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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890号之一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黎水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水兵,徐瑞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被执行人黎水兵被执行人徐瑞玲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水兵、徐瑞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181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黎水兵名下在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园村龙背组有自建房屋1栋,权证号xxxxx(共有人徐瑞玲,集体土地,抵押贷款100万元,已查封),在处置过程中对该房屋进行勘查时,发现二楼大梁有开裂现象,将严重影响该房屋的价值,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了对该房屋的处置申请;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黎水兵名下有牌号为湘Axx**的小车1辆(另案已查封,因找不到车而没有实际控制),4、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本院另案已作出决定分别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黎水兵、徐瑞玲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维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