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613号
原告:万克慧,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张道科,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马秀芝,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张贞涛,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万克慧与被告张道科、马秀芝、张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万克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克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