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龙,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立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守龙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呼家楼站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X5特效伟哥”8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起获“X5特效伟哥”8瓶,现在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陈某、张某的证言,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守龙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守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守龙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守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守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守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在案“X5特效伟哥”八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