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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复50号

伍新民、伍军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新民,伍军明,张承全,大冶市金辉特殊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复50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伍新民,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伍军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承全,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大冶市金辉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堪月路堪月豪庭B栋4号。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伍新民、伍军明因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伍新民、伍军明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伍新民、伍军明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伍新民、伍军明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