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127、7128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民,男,汉族,1982年4月7日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陈旺刚,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新民与被执行人陈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旺刚名下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和帕纳美拉牌汽车,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被执行人陈旺刚名下所有的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和帕纳美拉牌汽车的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7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永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