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2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展,男,汉族,1944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胡奉勇,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伟,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吉祥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局长。再审申请人伍展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3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展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公开的(1964)城地字第1178号《国家征用土地通知书》存在明显伪造嫌疑,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公开的“1178号文”真实性未予以审查清楚。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和准确的公开真实存在的政府信息给申请人,而不应当公开失实的“1178号文”给申请人。
三、原审二审法律程序违法,二审理应开庭审理:本案关键证据存在明显伪造的嫌疑,法院理应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开庭质证后再行判决,二审程序理应开庭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规函[2016]1822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判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真实的(1964)城地字第1178号《国家征用土地通知书》原件重新作出处理,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伍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要求公开(1964)城地字第1178号文,被申请人受理伍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穗规函[2016]1822号《广州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予以答复,并公开(1964)城地字第1178号《国家征用土地通知书》等档案资料,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伍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伍展再审申请主张被申请人公开的《国家征用土地通知书》不真实,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伍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伍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曾沧
审判员 罗 燕
审判员 黄伟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