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114号
原告:唐幸良,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罗文,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罗雪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系罗文之父。
被告:徐清英,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文之母。
被告: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2楼201。
法定代表人:李春晖,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幸良被告罗文、罗雪生、徐清英、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幸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幸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幸良撤回对被告罗文、罗雪生、徐清英、郴州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唐幸良承担。
审 判 长 郭 蓉
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
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