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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终369号

黎德华、李杰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黎德华,李杰科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3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德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科,绰号大宝,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德华、李杰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04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黎德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杰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扑克牌一副、麻将台一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黎德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德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黎德华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德华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志刚

审判员  汤薇乔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雪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