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住明水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立武
审判员 王志春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