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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6544号

李林与李家鸿、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林,李家鸿,李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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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544号

原告:李林,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李家鸿,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连南瑶���自治县。

被告:李振杰,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李林与被告李家鸿、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廖华军

审判员 韦伟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

书记员 叶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