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5320号
原告:雷雪英,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桐庐县。
被告:余冬良,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彩萍,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雷雪英与被告余冬良、陈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余冬良、陈彩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28日,被告余冬良向原告雷雪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4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余冬良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30000元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冬良、陈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雪英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余冬良、陈彩萍负担。原告雷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余冬良、陈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翁坚冰?《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