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281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魏兆武,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魏振光,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魏兆武与被执行人魏振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魏振光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如下:(2016)鲁028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