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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54号

魏兆武、魏振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兆武,魏振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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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281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魏兆武,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魏振光,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魏兆武与被执行人魏振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魏振光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如下:(2016)鲁028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