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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609号

许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秉文,沈磊,鲍叶平,嘉善谊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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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秉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沈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鲍叶平,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谊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298号2幢西侧。申请执行人许秉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本案经执行,申请人许秉文与被执行人沈磊、鲍叶平、嘉善谊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421执260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勤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