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5147号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147号

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24214Y。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杰,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女,住重庆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依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