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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财保65号

李某某、田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财保65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满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田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

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单号PZDM201713010000001091),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出具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