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石文波,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7)宁0323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7)宁0323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共计24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文波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文波在中国农业银行银川丽子园南街分理处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