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博览事务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博览事务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博览事务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密李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07851元,执行费847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