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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653号

张本来与宋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本来,宋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来,男,1980年12月10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金生,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本来与宋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本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就该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12执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丽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