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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962号

何晓丽申请执行陈胜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丽,陈胜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何晓丽,女,1968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胜财,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等待另案处理,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