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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13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安徽××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安徽××包装有限公司,程×1,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13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01744(1-1)。

负责人:张春明,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总经理。

被

申请人:程×1,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诉被申请人安徽××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1、被申请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以其名下的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1、被申请人李×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家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