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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715号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守海、高树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守海,高树娥,曹卿晓,鞠伟,曹波,孙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曹守海。被执行人高树娥。被执行人曹卿晓。被执行人鞠伟。被执行人曹波。被执行人孙凯。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守海、高树娥、曹卿晓、鞠伟、曹波、孙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沭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曹守海、高树娥、曹卿晓、鞠伟、曹波、孙凯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通过本次执行,已经实现债权0.00元,未实现债权1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青松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超

代理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学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