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民初168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初168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11层。

诉讼代表人:陶永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凯,福建天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内环东路南段146号付16号。

诉讼代表人: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丹阳市巨泰劳务有限公司对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属于破产衍生案件,为妥善处理,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赵根喜

审判员  刘庆龙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开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