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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935号

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黄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黄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35号

原告: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42076952。

法定代表人:林叶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耀辉,年,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家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