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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执1508号之一

孙桂萍与许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桂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508号之一1023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桂萍,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111073201。被执行人许周阳,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公民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萍与被执行人许周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周阳应偿还申请人孙桂萍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9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许周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许周阳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街道××城××单元××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5242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周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周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周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桂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9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桂萍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桂萍对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周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许周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世浩

审 判 员  王 卫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叶占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