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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1857号之七

訾平申请执行连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訾平,连凤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18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訾平,男,汉族,1956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连凤英,女,汉族,1958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訾平与被执行人连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7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连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已被我院(2015)东执字第185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连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的冻结。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连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的存款1435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行号:402205081219;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