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周其伟,男,生于1964年12月11日,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周登高,男,生于1985年10月17日,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其伟申请执行周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登高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其伟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达成延期偿还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周其伟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在期满后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本明 微信公众号“”